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87號
FYEV,105,豐補,87,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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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8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送達代收人 陳柏寰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力銘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25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0,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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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