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124號
FYEV,105,豐補,124,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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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朱快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立仁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900元,
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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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