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益成發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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