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 黃晨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36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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