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5年度,59號
HLEV,105,花小,59,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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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陳玉柱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22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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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