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5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陳玉柱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22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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