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恩慧
被 告 太和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9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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