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勞小字,105年度,1號
HLEV,105,花勞小,1,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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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恩慧
被   告 太和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9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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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和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