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得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崇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本院第1 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
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