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四四號
原 告 乙○○
丁○○
丙○○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任兵律師
被 告 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五之九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美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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