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吳和禎 劉輝光 劉啟文 劉端圓 張劉美珠 劉美鑾 劉美涓 宋佳蓁 宋麒祥 劉佳仁 劉佳傳 宋麟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改制前:台灣省 府糧食局高雄管處)法定代理人 莊老達訴訟代理人 曾清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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