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一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朕偉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廿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四八八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二五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