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613號
TPDV,89,訴,3613,20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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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一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朕偉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廿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四八八號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七五巷二五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
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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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朕偉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