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曾貴芳
被 告 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朝林
被 告 劉秋添
上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53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李怡蓉
書記官 胡美儀
調解委員 林永順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 曾貴芳 到
被告 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朝林 到
被告 劉秋添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256 )及
其上之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於民國83年8月26日以高雄市前鎮地政事務
所登記字號鎮專字第138600號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金額
最高限額新台幣6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
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比例為3/10,相對人
劉秋添之債權額比例為7/10)之設定登記塗銷。
二、聲請人曾貴芳願給付相對人被告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新台幣13,500元,給付相對人劉秋添新台幣31,500
元。給付方式:當場給付現金完畢,由相對人親自收
受。
三、第一項塗銷抵押權規費等由聲請人曾貴芳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永順
聲請人:曾貴芳
相對人:隼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孫朝林
劉秋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四庭
書記官 胡美儀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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