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21號
KSDV,105,補,621,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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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陸雯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283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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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