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劉希恩
兼法定代理 劉維德
人
兼法定代理 黃金虹
人
前列三人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188,5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1 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