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95號
KSDV,105,補,595,201603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黃菭菭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彭台鳳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62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