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0號
再審原告 韋福仁
韋福智
再審被告 陳文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96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94,19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5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李怡諄
法官 柯盛益
法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