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68號
KSDV,105,補,568,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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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相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慧麗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01,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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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