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相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慧麗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01,7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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