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53號
KSDV,105,補,553,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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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氏風 TA THI
  PHONG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500 元外
  ,尚應補繳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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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