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葉淑雯
被 告 紅毛港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39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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