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04號
KSDV,105,補,504,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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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葉淑雯
被   告 紅毛港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39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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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毛港海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