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98號
KSDV,105,補,498,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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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簡漢欽即良承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承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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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