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58號
KSDV,105,補,458,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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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清太陳映紅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7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0,99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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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