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3號
KSDV,105,補,413,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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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林欽
      林謀
      林明舜
被   告 祭祀公業林戇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被   告 吳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49,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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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