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79號
KSDV,105,補,379,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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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洪富吉
被   告 顏秀彬
      洪啟迪
      洪珮馨
      洪珮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高雄市○○區○○段0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330 建號(應有部分各合計6 分之1 )之買賣關
係存在,被告應將該房地應有部分合計6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
,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主張兩造就該房地買價價金為新
臺幣(下同)6,150,000 元已達成合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6,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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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