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蕭瑋廷
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蕭劉蘭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街00號)已於民國105 年 1 月11日死亡,爰聲明拋棄繼承,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 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