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9號
KSDV,105,法,9,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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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鍾火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林金帶先生慈善基金會, 因主要捐助人林金帶先生認為基金會成立之宗旨是為實現其 父林福先生助人之理念而成立,理應冠上先人之名,以茲紀 念,因此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依法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 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 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 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依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人 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以法人名義聲 請,已有未合之處。又依捐助章程第1條修正對照表所示, 變更名稱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林福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係名稱之變更,非屬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管理方法無 涉,與民法第62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要件不 符,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法院登記處 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變更之必要,故聲請應予駁 回。又依聲請人所提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5年2月3日函, 主管機關已就法人名稱變更同意備查,依該函說明第三點, ...於文到後30日內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後 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函報社會局備查,併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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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