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2號
KSDV,105,建,12,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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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蔡麗卿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孫祥瑋
      孫翊原 
      鄭富峰 
      陳德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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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