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593號
KSDV,105,審訴,593,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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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原   告 新銳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銳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行之
被   告 匯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竑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1875 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44 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7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 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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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銳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銳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