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楊國立
被 告 楊國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土地總公告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3,474,916 元》及其上同段119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
,課稅總現值149,100 元),而原告係代位受告知訴訟人楊國鴻
提起訴訟,以楊國鴻之應繼分比例3 分之1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208,005 元《計算式:(3,474,916 元+ 149,100
元)÷3 =1,208,0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
已繳12,187元,應繳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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