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695號
KSDV,105,司票,1695,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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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郭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俊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臚列各提示日為何日?(請載明年、月、日,且利息
  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馬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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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