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95號聲 請 人 郭憲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俊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分別臚列各提示日為何日?(請載明年、月、日,且利息 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二、相對人馬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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