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682號
KSDV,105,司票,1682,201603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楊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志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
  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請求
  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鄧志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