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周子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献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本票號碼CH674278確切請求金額為何。(附表請求金
額為新台幣1,600,000元,如有書寫錯請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張献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