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79號
KSDV,105,司票,1579,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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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曾渙祖
相 對 人 黃美珠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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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5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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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 │ (即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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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5月9日 │322,675元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3日│777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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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5月9日 │265,176元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3日│777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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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3年5月9日 │490,000元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3日│777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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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3年5月9日 │300,000元 │103年7月12日 │103年7月13日│685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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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3年5月9日 │300,000元 │103年7月22日 │103年7月23日│685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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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5月9日 │382,941元 │103年7月31日 │103年8月1日 │777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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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3年4月23日 │3,000,000元 │ 未載 │103年8月1日 │655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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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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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