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73號
KSDV,105,司票,1573,2016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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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綦振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兆智張東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利率為何?(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之記載為
  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
  效力,該部分聲請人不得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張兆智張東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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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