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邵恆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世黔、郭靜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郭靜憶請求票據給付義務之依據。(按票據法第
123條規定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對於發票
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
二、相對人藍世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