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6號
KSDV,105,司拍,66,2016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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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鄭朝木
相 對 人 陳淑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淑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 幣(下同)20,5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3年11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 月26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三、嗣㈠案外人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陳淑、林 慧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0元,另簽立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13,520,750元,另由聲請人墊 付遠期信用狀款美金100,000元㈡案外人陳淑於⑴民國103 年12月1日⑵民國103年12月1日⑶民國103年11月20日向聲請 人借用⑴1,800,000元⑵312,900元⑶15,000,000元,其還款 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案外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 、保證書影本1件、授信契約書影本3件、授信動撥申請書兼 借款憑證影本5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 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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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