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許金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震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0)暨其上254建號(權利範圍:
全部)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
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李震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