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97號
KSDV,105,司拍,197,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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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宋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森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相對人蔡森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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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