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張峰賓
相 對 人 卓永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永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三民區獅頭段2898-16地號及三民區獅頭段219
97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卓永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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