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顏麗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燕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依台端提出之不動產謄本所載,所 有權人為楊燕華)。二、相對人楊燕華、債務人陳靜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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