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44號
KSDV,105,司拍,144,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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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顏麗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燕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依台端提出之不動產謄本所載,所
  有權人為楊燕華)。
二、相對人楊燕華、債務人陳靜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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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