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96號
KSDV,105,司催,96,2016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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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彭建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補正狀之甲存帳號為65130353413200與票據號碼LN-125
  4435號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0353413200不符,
  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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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