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彭建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補正狀之甲存帳號為65130353413200與票據號碼LN-125
4435號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0353413200不符,
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