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62號
KSDV,105,司催,162,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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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
聲 請 人 正新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美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未記載之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
  民國105 年1 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支票發票日
  為何。(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
  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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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新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