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芯琳(原名:陳毓臻)
上聲請人陳芯琳(原名:陳毓臻)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KN5684921 之系爭票據,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
9547-0300-192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9547
-0300-19200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