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15號
KSDV,105,司催,115,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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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何國寶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2 月14日,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2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
  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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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