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何國寶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5 年2 月14日,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5 年2 月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
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