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617號
TPDV,89,補,617,20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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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中華大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育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股權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
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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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大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