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674號
KSDV,105,司促,9674,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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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張峰賓
債 務 人 魏小萍
債 務 人 卓永嘉
一、債務人卓永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玖仟柒佰
  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卓永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魏小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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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