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31號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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