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31號
KSDV,105,司促,9531,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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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531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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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