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健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1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54,247 │止,按年息15%計算。 │
│ │元 │ │
├──┼────┼──────────────┤
│ 2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24,581 │止,按年息14.98%計算。 │
│ │元 │ │
├──┼────┼──────────────┤
│ 3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952 │止,按年息14.90%計算。 │
│ │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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