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465號
KSDV,105,司促,9465,201603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健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1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54,247 │止,按年息15%計算。     │
│  │元   │              │
├──┼────┼──────────────┤
│ 2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24,581 │止,按年息14.98%計算。   │
│  │元   │              │
├──┼────┼──────────────┤
│ 3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952   │止,按年息14.90%計算。   │
│  │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