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405號
KSDV,105,司促,9405,201603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璋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吳
金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聲請狀未記載,並增列之)。
二、債務人陳信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金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