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璋、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吳金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聲請狀未記載,並增列之)。二、債務人陳信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金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大世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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