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
債 權 人 吳泓賝
債 務 人 梁以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以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按約定利息為
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
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
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二、債務人梁以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