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193號
KSDV,105,司促,9193,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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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金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叁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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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