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167號
KSDV,105,司促,9167,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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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展粉業有限公司吳世佳李錦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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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展粉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